聊城生育保险一览:
一、参保对象
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二、缴费标准
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征缴比例之和确定合并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比例。
(一)机关事业单位以9.3%的比例缴纳合并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单位缴纳7.3%,个人缴纳为2%;对机关事业单位人事代理人员,所在单位按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渠道缴纳合并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企业以10%的比例缴纳合并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2%。
(三)灵活就业人员(含失业人员)选择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为10%,不选择参加生育保险的缴纳比例为9%。
(四)按单建统筹模式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在原来缴费比例的基础上增加一个百分点,缴纳合并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比例增加一个百分点);灵活就业人员(含失业人员)如选择参加生育保险,在原来缴费比例的基础上增加一个百分点,缴纳合并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如不选择参加生育保险按原比例缴纳。
三、生育保险待遇
(一)待遇享受的条件
1.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执行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免责期政策、欠费期有关规定。
(二)医疗费用标准
1、生育医疗费用执行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按照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有关规定按比例报销,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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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等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具体标准为: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定额为400元;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定额为100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定额为200元;绝育、复通手术的,定额为1000元。已通过个人医疗账户支付的不再重复报销。
(三)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职工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和工资不能重复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工资仍按原渠道发放。
1、生育产假天数:正常生育的为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2、流产产假天数: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职工生育时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用人单位连续为职工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满1年后,补支职工生育津贴。
参保缴费咨询电话:2189253 待遇申领咨询电话:21892938907371
下载材料可登录网站: ylbzj.liaocheng.gov.cn 聊城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