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调整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政策
1.下调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金。
2.降低城镇职工、城乡居民住院期间乙类药品、耗材和检查费个人先自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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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高中医药项目保障水平。城乡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中草药汤剂和针灸治疗项目费用在原支付比例基础上提高10%(病种支付疾病除外,起付标准金不在中草药汤剂和针灸治疗项目费用中扣除),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金额不高于可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费用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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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规范分级转诊政策。对市域内符合分级转诊规范要求的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采取鼓励性政策。对符合转诊规范要求的上转患者,上级医疗机构执行两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差额部分;符合下转条件的参保患者转至下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且继续按照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实施与本次在上级医疗机构诊疗疾相关医学康复治疗的,取消下级医疗机构起付线。
市级统筹区内,参保职工因病情需要,需转往上级医疗机构的,可先转院,住院期间补办转诊手续(节假日顺延),转诊手续一次有效。
5.简化城镇职工住院结算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除“病种支付疾病、单病种支付疾病(仅限市级统筹地区)”外均按普通病管理。
6.调整城镇职工住院单病种范围。城镇职工单病种支付疾病为:恶性肿瘤、肝硬化晚期、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脑出血、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先天性心脏病合并肺动脉高压。
7.增加住院患者院外费用报销项目。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在统筹区内住院期间,因本院不具备条件,经本院审批同意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检查、化验、药品等费用纳入本次住院费用支付范围。
8.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额医疗补助年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大额医疗补助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