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二、条件
1、结婚年龄:男方已满22周岁,女方已满20周岁;
2、双方完全自愿;
3、双方均无配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三、程序
(一)内地居民: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填写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其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作为监誓人的婚姻登记员面前完成;
3、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二)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居民: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外国人:(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华侨:(1)本人的有效护照;(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2、本人填写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其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作为监誓人的婚姻登记员面前完成;
3、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婚姻登记机关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