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区关于做好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通知:
一、申请条件
1、具有河口区户籍或在我区居住且已办理居住证(山东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确认表);
2、2021年1月1日后在河口区首次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同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市内各县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河口区内均予认可);
3、在工作地以家庭为单位无自有住房且一年内无房产出售记录,通过租赁住房方式解决住房困难的;
4、申请人未婚且未满28周岁的,其父母在申请人工作地有住房的,视为有房。已享受河口区人才购房补贴、安家补贴等财政列支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以及住房保障政策的人员不列入阶段性租赁补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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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障标准、期限
1、阶段性租赁补贴是对已发生租赁行为期间的补贴。补贴标准具体如下:大专(高职)及以下300元/月,本科350元/月,硕士研究生400元/月,博士研究生450元/月,以上学历均指全日制学历。
新就业无房职工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补贴费用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实际承担的费用发放补贴。同一家庭有多个新就业无房职工的,不重复享受补贴。本通知所称家庭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和其未婚子女为主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2.保障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县区(市属开发区)之间变换工作的,发放期限进行累计。对超出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按规定变更保障类别,继续申请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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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材料
①公积金证明;②住房查询证明;③全日制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④申请人银行账号原件及复印件;⑤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⑥用人单位证明及工资流水账目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审核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填写《河口区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进行初审,初审后签署意见统一报送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住房保障”窗口。
(二)审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收到材料3个工作日内,汇总申请材料、核查申请人及家庭名下网签备案房屋信息、公共租赁住房情况;分别发区人社、公积金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区人社部门负责审查新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社保缴纳情况;区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审查公积金缴纳情况。审查结果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公示。符合保障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保障范围;有异议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发放方式
符合保障条件申请人当月起计入保障期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按季度发放租赁补贴)将补贴直接支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号。
六、核查方式
采取定期核查和动态抽查方式,加强对阶段性租赁补贴资格的事中事后监管,对不再符合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资格条件的,及时停止发放补贴;对以虚假信息和材料骗取补贴的,及时核实、纠正、追回损失,并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同时通报用人单位,且申请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并将失信人员名单列入住房保障信息平台。
七、其他条件认定
(一)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视为有房:
1、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的房屋;2、拥有的宅基地房屋;
3、已办理商品房网签的房屋;4、与他人共有产权的房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1、房屋登记或网签信息记载有商业用房的;
2、在其他区域同时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
3、按照规定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