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三旧”改造中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
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改善民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在“三旧”改造工作中要注重结合保障性住房建设,完善建设规划,强化政策措施,加快建设步伐,切实改善住房保障对象的居住条件。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的通知》(汕府〔2018〕6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三旧”改造中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中心城区的“三旧”改造项目为商品住宅的,应当配套保障性住房
(一)“三旧”改造中的商品住宅项目,按可建住宅建筑面积配套保障性住房。属于政府主导的项目(危旧住房改造项目除外),按可建住宅建筑面积的2%配套;其余商品住宅项目均按可建住宅建筑面积的1%比例配套保障性住房。
(二)项目应配套保障性住房包括实物配建及货币认购两种方式:
1.实物配建方式:
(1)在本项目中配建。
(2)在同一区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多个“三旧”改造项目依法需配套保障性住房的,经改造主体协商同意,可以在其中一个项目集中配建。有关多个改造项目存在先后建成的问题,在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
2.货币认购方式:依项目经市政府批准改造方案的时点,并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当年度“三旧”改造项目认购保障性住房房源价格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计核应配套保障性住房的认购款,改造主体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计核的缴交认购款凭证,直接上缴到市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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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属于政府主导或村(居)统一组织,拆建比(新建的建筑总面积与拆除的原有建筑面积的比值)小于2.5(含2.5)的危旧住房改造项目,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三旧”办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可不配套保障性住房。
二、配套要求
(一)改造主体在编制“三旧”改造方案时,应根据项目用地规划条件,明确配套保障性住房的方式;市政府批准改造方案时,应明确配套保障性住房的方式。
(二)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改造主体在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时应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商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套型、面积等需求。
(三)改造主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要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签订《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书》,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套数、套型、面积及物业管理服务方案等需求,建成后按约定将保障性住房产权无偿移交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安置和管理等事项。
(四)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由改造主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名下。
(五)在项目中配建的,因保障性住房建设面积产生的容积率部分不收取地价款,但应计入项目容积率。
三、属于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公开供地,仍继续享受“三旧”改造优惠政策的改造项目,依照上述各点要求配建。出让时必须在土地公开招拍挂公告和出让合同中明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及建筑总面积、配建套数、套型面积、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同步建设、项目开竣工时间及建设周期、建成后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无偿移交产权、违约责任及处罚条款等约束性条件。
四、本意见的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审定后印发执行。
五、濠江、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参照本意见执行。
六、各区县政府、各有关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三旧”办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反映。
七、本意见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止。有效期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