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方式有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和零星报销,其报销流程和报销材料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报销流程及材料:
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可实行直接结算。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住院登记。参保人(或其家属)办理住院登记,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社保卡或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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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出院结算。属医疗保险支付部分,由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部门结算;其住院起付金、自付和自费金额由参保人与医院直接结算。
(二)零星报销流程及材料:
参保人患病在市外非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不能在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结算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携带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第一步:申请报销。参保人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住院医疗费报销。
需提供如下资料原件: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或银行账户)、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和费用明细清单。(注:参保人因外伤住院治疗的不能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出院后除提供以上零星报销资料外,还需要提供参保人书面承诺书,入院记录,交通事故还需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或司法机关判决的资料。)
第二步:审核支付。医保经办机构对受理的资料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内将报销金额支付到参保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拓展信息】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待遇标准有哪些?
(一)市内住院。参保人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后需个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过7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75%比例补偿;年度补偿累计最高限额为200000元。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人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后需个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85%比例补偿;不设年度补偿累计最高限额。
(二)市外住院。经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大病保险待遇标准参照市内标准支付。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部分费用,补偿比例降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