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生对象
招生对象为年满3周岁且少于4周岁(2013年9月1日—2014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儿童,同时在中心城区合法居住,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
(一)具有清远市清新区中心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
(二)具有清远市清新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其监护人在清远市清新区中心城区购房满五年(购房合同时间以网签日期计算);
(三)符合《广东省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其法定监护人在清新区中心城内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五年以上、有稳定职业,能提供相关真实、有效证明材料的流动人员的适龄子女;
(四)享受相关政策优惠人员的子女。
二、招生计划
清新区第二幼儿园招生人数:小班75人。
三、申请学位提交的资料
(一)中心城区户籍适龄儿童
1.学位申请表(到报名点领取);
2.幼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幼儿及父母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清新区非中心城区户籍适龄儿童
1.学位申请表(到报名点领取);
2.幼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幼儿及父母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住房证明材料:房产局核发的房产证或合法的购房合同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三)非清新区户籍适龄儿童
1.学位申请表(到报名点领取);
2.幼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幼儿及父母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住房证明材料:
购房户:房产局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或合法的购房合同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租房户(适用非清新区户籍):居住证或房屋租赁证明,以及租房纳税单据原件和复印件、房东房产证复印件等材料,并实际居住;
5.就业和社会保障证明(提交父母或其中一方由清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的近五年清新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及社保卡复印件);
6.属于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人员的适龄子女,在申请学位时除按上述要求提供资料外,还应出具优惠政策规定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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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学位申请材料“住房证明材料”的说明
房产证和购房合同:产权人必须是法定监护人。提供真实有效的房产证和缴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已购房但房产证明原件在银行抵押的,提供合法的购房合同(须有住房管理部门的备案号)和缴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已购房但房产证尚未办理的,提供合法的购房合同(须有住房部门的备案号)和缴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如果产权人不是父母而是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除提供以上材料外,幼儿还需与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同一户口本上,或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等能证明其身份关系的相关佐证材料。
住房证明材料年限认定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29日。
五、招生地址
清远市清新区第二幼儿园(太和镇清泉路区第三小学旁)
六、招生办法
根据符合条件幼儿登记情况,如果登记人数少于或等于招生计划人数,则按登记人数全额录取;如果登记人数多于幼儿园的招生计划人数,则采取公开抽签的方法进行录取。
公开抽签办法如下:
幼儿在幼儿园登记后领取编号,编号作为抽签时的凭证,实行一人一票,如双胞胎或多胞胎即共用一张抽签凭证,抽中可同时获得入园资格,反之,即没获得入园资格,家长必须妥善保管,遗失不补。
七、招生流程
(一)材料准备:6月25日前家长根据招生条件,准备申请学位所需资料。
(二)派发学位申请表:6月26日—28日派发学位申请表。符合招生年龄段的幼儿家长均可到幼儿园领取学位申请表。
(三)提交申请资料:6月29日—7月1日,家长携带学位申请表及申请学位所需材料的原件,A4纸复印件到幼儿园申请学位,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准予申请并让家长在申请表上签名确认,申请表幼儿园保存,同时领取抽签编号。下列情况之一者幼儿园不予受理学位申请:1.材料不齐或虚假的;2.年龄不足3周岁的。
(四)资格审核:7月2日—3日
(五)资格公示:7月4日—7月6日公示符合条件的幼儿名单。在幼儿园门口公示符合招生条件的幼儿名单。
(六)公开抽签:7月10日上午9:00现场抽签并公布结果。参加公证人员有:教育局纪检监察室代表1名、教育局教育股代表1人、教职工代表2名、家长代表3人、幼儿园领导。
(七)公布录取幼儿名单:7月10日—12日公示拟录取的幼儿名单。在幼儿园门口公布拟被录取的幼儿名单。
(八)体检:幼儿通过抽签获得入园资格后,需在开学前到区体检中心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入园。
注册:7月14日—15日 家长凭户口簿及抽签编号到幼儿园财务室注册(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逾期视自动放弃学位。
八、其他说明
清新区第一幼儿园、清新区第二幼儿园、清新区太和镇中心幼儿园的招生工作在同一时间开展,每个幼儿只能选择1所幼儿园申请学位及提交申请资料,如在资格核查中发现同一名幼儿在两所及以上的幼儿园申请学位及提交申请资料,则直接定为资格审核不合格,取消其报名资格。
咨询电话:区二幼:0763—5822155
相关投诉电话:区教育局教育股:0763—5820886、区教育局纪监室:0763—5823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