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具备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首次申请、换发、补发申请审批申请条件的个人
网上申办到现场不超过2次
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因私事往来港澳地区;
2)本省户籍居民及已办理商务备案登记的外地户籍人员。
办理材料
1、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探亲签注,《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原件1份)
2、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探亲签注,户口簿(原件1份)。要求:未满十六周岁且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交验原件。
3、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探亲签注,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要求:本市户籍只需交验居民身份证原件,非本市户籍需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
4、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探亲签注,被探望亲属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要求:亲属在港澳定居的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探望配偶和姻亲亲属的,一年内再次申请,免交,超过一年后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须重新提交;探望配偶和姻亲以外的其他亲属的,两年内再次申请,免交,超过两年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须重新提交。
5、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探亲签注,亲属关系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要求:如出生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探望配偶和姻亲亲属的,一年内再次申请,免交,超过一年后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须重新提交;探望配偶和姻亲以外的其他亲属的,两年内再次申请,免交,超过两年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须重新提交。
6、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探亲签注,被探望亲属的香港进入许可(复印件1份)要求:有效期一年以上,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探望配偶和姻亲亲属的,一年内再次申请,免交,超过一年后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须重新提交;探望配偶和姻亲以外的其他亲属的,两年内再次申请,免交,超过两年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须重新提交。
7、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探亲签注,被探望亲属的澳门特别逗留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要求: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探望配偶和姻亲亲属的,一年内再次申请,免交,超过一年后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须重新提交;探望配偶和姻亲以外的其他亲属的,两年内再次申请,免交,超过两年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须重新提交。
8、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探亲签注,《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原件1份)要求:提交填写完整贴有申请人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40X33mm)的。
9、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探亲签注,就业、就学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要求:在香港或澳门就学的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
10、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探亲签注,被探望亲属的有效旅行证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要求: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探望配偶和姻亲亲属的,一年内再次申请,免交,超过一年后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须重新提交;探望配偶和姻亲以外的其他亲属的,两年内再次申请,免交,超过两年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须重新提交。
11、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探亲签注,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要求:亲属在港澳定居的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探望配偶和姻亲亲属的,一年内再次申请,免交,超过一年后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须重新提交;探望配偶和姻亲以外的其他亲属的,两年内再次申请,免交,超过两年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须重新提交。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市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市局审批,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往来港澳通行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当场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此事项涉及缴费,需先完成缴费才出具《往来港澳通行证》。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到市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厅或邮递领取结果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事窗口
清远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令时下午为14:30至17:30)
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区连江路110号
联系电话:07633463359
交通指引:乘坐101路102路104路107路14路205路208路29路37路 到 市公安局 下车步行52米乘坐101路102路104路107路14路205路208路29路311路37路 到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下车步行139米乘坐101路102路104路107路14路205路208路29路37路7路 到 市环保局 下车步行278米乘坐105路311路 到 市审计局 下车步行400米乘坐101路102路104路107路14路205路208路29路311路37路 到 赢之城购物中心 下车步行507米
行政服务中心一门式大厅一楼(注册登记类窗口)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令时下午为14:30至17:30)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二路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联系电话:0763-3378005
交通指引:116路、110路、111路、、123路起点终点来回经停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二路“行政服务中心站”。
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1:二次有效签注;
1.收费环节。受理后缴费。
2.收费依据。《关于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三。
3.收费标准。40元。
4.减免收费的情形。无。
5.缴费地点、时间、方式
缴费地点:出入境办证大厅、银行;
缴费时间:受理后缴费;
缴费方式: 其他。
收费项目2:一次有效签注;
1.收费环节。受理后缴费。
2.收费依据。《关于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三。
3.收费标准。20元。
4.减免收费的情形。无。
5.缴费地点、时间、方式
缴费地点:出入境办证大厅、银行;
缴费时间:受理后缴费;
缴费方式: 其他。
收费项目3:短期多次有效(不超过一年);
1.收费环节。受理后缴费。
2.收费依据。《关于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三。
3.收费标准。100元。
4.减免收费的情形。无。
5.缴费地点、时间、方式
缴费地点:出入境办证大厅、银行;
缴费时间:受理后缴费;
缴费方式: 其他。
收费项目4:短期多次有效一年以上 (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
1.收费环节。受理后缴费。
2.收费依据。《关于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三。
3.收费标准。150元。
4.减免收费的情形。无。
5.缴费地点、时间、方式
缴费地点:出入境办证大厅、银行;
缴费时间:受理后缴费;
缴费方式: 其他。
收费项目5:短期多次有效一年以上两年以下(含)多次;
1.收费环节。受理后缴费。
2.收费依据。《关于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三。
3.收费标准。150元。
4.减免收费的情形。无。
5.缴费地点、时间、方式
缴费地点:出入境办证大厅、银行;
缴费时间:受理后缴费;
缴费方式: 其他。
办理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无) 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七号) 第十条、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