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需材料
1、 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 申请随军家属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3、 现役军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
4、 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家属随军审批表
5、 结婚证
6、 子女随迁的,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或收养证、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或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可跟随另一方,由抚养权属方现场签署同意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书)迁移;非婚生育的现场签署非婚生育说明
7、 入户地址房产证件。属配偶或父母、子女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及与申请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或部队出具的由所在部队安排居住的证明);属个人租赁住宅房屋的,同时提供政府房管(或流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并由产权人持身份证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两人以上(含两人,不包括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买一套(幢)房屋的,只允许拥有产权大于或等于该房产共有人的平均数的一名产权人及办理条件所列亲属入户,需提供其他产权共有人放弃入户的公证书、律师见证书或产权共有人持身份证现场签署放弃入户声明书。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8、 迁入政府产权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
9、 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10、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其中[1][2][3][4][5]为必选项,[7][8][9]选其一,[6]为如有则必选项),结婚证、出生证、收养证、房产证等证件号码与军人证件号码不相符的,提供所在部队证明;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