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延期缴纳税款。
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办理申报税款的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内免征税款滞纳金;
对受疫情影响确有资金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给予延期3个月,期间免征税款滞纳金。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减免企业税费。
中小企业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4号)有关规定,申请减免2020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客运、物流、旅游、文化、电影、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农业等行业中小企业,鼓励其在疫情期间对经营场所进行升级改造,政府相关部门提供规划、施工许可等政策支持。
停征2020年2—6月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占道费。
奖励中小企业2020年2—3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20%,奖励2020年4—6月上述税种地方留成部分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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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委)
附其他政策:
(一)减免企业房租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2020年2—3月份房租,减半收取2020年4—6月份房租。
对租用非国有资产经营的标准厂房的中小工业企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2020年2—3月份租金全额补助、4—6月份租金减半补助。
引导和鼓励园区、孵化器、专业市场、综合体、商务楼宇等市场运营方对承租企业减免疫情期间租金,对于在2020年2—6月期间,租赁企业减免租金共计100万元以上且减免比例达到应收租金30%以上的,或减免租金共计50万以上且减免比例达到应收租金50%以上的,由属地县(市、区)财政给予不超过免收租金总额15%的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并优先予以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二)加大旅游企业支持力度。
允许旅行社企业申请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最高不超过总额的80%。
免收旅游经营企业2020年2—3月水资源费、经营权费用、门票资源费。
(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财政局,市税务局)
注:
1.上述措施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期暂定至2020年6月30日,其中涉及财政支持的措施,市财政安排资金仅支持六城区和市属工业园区的企业和项目。
2.提到的“中小企业”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央和自治区出台相关支持的政策,遵照执行。各县(市、区)可参照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本措施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