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婚姻登记政务办理指南
一、婚姻登记机关职责
1、办理婚姻登记;
2、补发婚姻登记证;
3、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
4、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二、婚姻登记管辖范围
1、办理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2、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居民或原乡(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内地居民之间的申请补领婚姻证件的登记。
三、婚姻登记员主要职责
1、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
2、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登记证的条件;
3、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签发婚姻登记证;
4、建立婚姻登记档案。
四、婚姻登记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2、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7号);
3、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5〕230号);
4、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民发〔2020〕116号)。
五、婚姻登记费停征项目、标准及依据
1、停征项目:《结婚证》、《离婚证》登记费;
2、停征标准: 停征9元登记费;
3、停征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六、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以及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1、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2、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
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3、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七、结婚登记条件与程序
(一)结婚登记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自愿结婚;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 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当事人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二)结婚登记证件证明材料
1、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1)内地居民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提交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应当提交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2、相片。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红底合影照片。
(三)结婚登记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1、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2、自愿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各自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并按指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签名;当事人向婚姻登记员宣读本人的声明书;
4、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受理;
5、婚姻登记机关给当事人双方分别颁发结婚证。
(四)补办结婚登记和复婚登记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补办结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八、离婚登记条件与程序
(一)离婚登记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5、双方必须完全自愿同意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及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6、其结婚登记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二)离婚登记证件证明材料
1、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1)内地居民需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需提交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2、双方的结婚证(原件);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提交2张大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红底照片。
(三)离婚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1、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2)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2、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5、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九、补领婚姻登记证条件与程序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或婚姻登记证上的个人信息与现持有的有效身份证件上的个人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一)补领婚姻登记证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在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或离婚;
4、当事人持有相关有效身份证件;
5、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或经办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加盖印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6、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补领婚姻登记证证件证明材料
1、内地居民提供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登记证件原件。
2、现役军人提供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及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3、加盖原婚姻登记机关或档案保管部门公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或《档案遗失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4、如有证件信息或人员身份变更,导致现持有的身份证件上的信息与结(离)登记档案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供有权机构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
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本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本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5、相片。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供三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红底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申请人提交2张大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红底照片。
(三)补领婚姻登记证(结婚证、离婚证)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发证
1、申请人持证件证明材料、到原结(离) 婚登记机关或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补领申请;
2、婚姻登记申请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3、申请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由声明人在监誓人(婚姻登记员)面前完成并按指纹。委托他人办理的,由受托人在"声明人”一栏签署委托人姓名、受托人的姓名并按指纹、书写当天日期。
4、婚姻登记员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补领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离) 婚证;不符合补领条件的,不予受理。
十、婚姻登记处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 8: 00-12: 00,下午: 15: 00-18: 00;(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法定节假日不办理婚姻登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