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孵化基地和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补助政策
一、补助对象
经各级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和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以及孵化企业。
孵化企业是指经批准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各类经营单位,包括企业、专业合作组织、个体工商户等,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地应在入孵基地所在市、县;
2.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24个月),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以年营业收入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为主。
二、补助标准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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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业孵化基地补助
1.房租水电补助。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300元/月房租水电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一次性创业补助。孵化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正常纳税经营满1年并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2000元/户的一次性补助。
3.吸纳就业困难群体给予一次性补助。孵化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履行合同满1年后,按15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吸纳就业援助对象的,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并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孵化企业相应的社会保险补助。
4.孵化企业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助。企业每新招用1名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其为新增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助(单位缴费部分)
5.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助。创业孵化基地对孵化企业提供了有效的管理服务的,可申请管理服务补助资金,具体标准为:
(1)厂房类、园区类基地每扶持一户孵化企业成功运营一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按每户不低于1.3万元/年予以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楼宇类、铺面类、巿场类基地每扶持一户孵化企业成功运营一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按每户不低于1万元/年予以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改善基地设施、完善孵化功能、加强基地基地日常管理、提升创业服务水平等。
(二)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补助
1.房租和宽带接入费补助标准
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自授牌之日起,即可享受上年度房租和宽带接入费补助;授牌后运营满一年可再申报,享受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后可申请续期。
房租和宽带接入费补助标准按每个基地每年实际缴纳的房租和宽带接入(租用)费的70%给予补助。属自有房产创办的基地,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参照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合理确定其房租补助。房租和宽带接入费补助最高不得超过每个基地每年55万元。
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已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之外的主管部门获得房租和宽带接入费补助的,不得重复申请享受。
2.其他相关扶持政策
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入孵企业同等享受创业孵化基地入孵企业一次性创业补助、吸纳就业困难群体一次性补助、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助、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助等优惠政策,但不享受场地水电补助。
三、补助方式
孵化基地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助资金支付到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