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规模适度
1.种植类家庭农场经营地面积原则在50亩以上(该规模是自治区级、桂林市级通用标准,荔浦级要求30亩以上)。如资金与人工投入大、经营需求精细、经营效益较好的生产项目,面积规模可适当减少。
2.从事造林、营林(包括利用林地从事林业、种养业)等涉林经营活动为主的家庭农场,经营林地面积150亩以上(该规模是自治区级、桂林市级通用标准,荔浦级要求100亩以上),林地承包或流转年限在15年以上(该条适用自治区级)。
3.养殖类家庭农场,规模要求原则上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自治区级:存栏母猪100头以上;存栏奶牛50头以上;存笼蛋鸡1万羽以上;年出栏肉猪2000头以上;年出栏肉牛50头以上;年出栏肉羊300只以上;年出栏肉兔5000只以上;年出栏肉鸡2万羽以上;标准池塘20亩以上,产量2万公斤以上;网箱养殖200平方米以上,产量1万公斤以上;养龟1000只以上,产量0.2万公斤以上;养鳖池塘5亩以上,产量0.3万公斤以上。以上养殖类家庭农场,如果经营效益较好、辐射带动力较强的,经营规模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列入国家禁养禁食类的野生动物类(特种)养殖场,不得推荐为示范家庭农场。
种养结合类的家庭农场,经营土地面积、年出栏(产量)可适当放宽,综合认定。
桂林市级:经营畜禽水产类的家庭农场,规模要求符合以下标准之一:存栏母猪50头以上;年出栏肉猪500头以上;存栏奶牛50头以上;存栏能繁母牛10头以上;年出栏肉牛50头以上;年出栏肉羊300只以上;年出栏肉兔5000只以上;存栏蛋禽1万羽以上;年出栏肉禽2万羽以上;标准鱼塘20亩以上,养鱼年产量1万公斤以上。其他特色养殖类的家庭农场年销售收入原则上应在20万元以上。4.种养加工综合类的家庭农场,经营土地面积、畜禽年出栏(产量)可适当放宽,综合认定。既要有一定的经营规模,更要符合家庭农场的其他基本特征,注重效率、效益。综合类家庭农场的年销售收入原则上应在2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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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浦县级:存栏母猪30头以上;年出栏肉猪300头以上;存栏奶牛30头以上;存栏能繁母牛5头以上;年出栏肉牛30头以上;年出栏肉羊200只以上;年出栏肉兔3000只以上;存栏蛋禽6000羽以上;年出栏肉禽1.5万羽以上;标准鱼塘15亩以上,养鱼年产量7000公斤以上。其他特色养殖类的家庭农场年销售收入原则上应在15万元以上。
种养加工综合类的家庭农场,经营土地面积、畜禽年出栏(产量)可适当放宽,综合认定。既要有一定的经营规模,更要符合家庭农场的其他基本特征,注重效率、效益。综合类家庭农场的年销售收入原则上应在15万元以上。
对带动当地群众增收、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效果明显的贫困村家庭农场申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