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给予变更。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提交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协商一致意见书;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需要提交其本人同意变更姓名意见书。
公民因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或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申请变更姓氏的,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要对照下列情形分别提交相应材料:
(一)变更为其他血亲姓氏的,提交血亲关系证明;
(二)变更为其他抚养人姓氏的,提交抚养关系证明;
(三)未成年子女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提交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调解书或者结婚证,父母协商一致意见书,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同意变更姓氏意见书。变更为继父或者继母姓氏的还需提供继父或者继母同意意见书。
对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的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按以下情形办理:
(一)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申请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本人同意;
(二)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申请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
(三)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下列人员申请变更姓名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一)正在服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二)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三)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四)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
(五)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六)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父母对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未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