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补贴标准和方式
本办法所称职业培训补贴是指劳动者根据就业需要和技能提升要求,自主选择符合规定的职业培训项目、方式和机构进行技能培训,由就业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或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按规定给予的专项补贴,用于合格证书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岗前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创业培训、项目制培训等,重点支持“532”发展战略中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上市企业、龙头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产业发展规划、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人才紧缺程度和培训成本制定常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以下简称《技能培训补贴目录》)、职业合格证培训补贴目录及补贴标准(以下简称《合格证培训补贴目录》)并适时调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的政府性培训补贴。
(一)合格证书培训
1. 取证类型
合格证书
2. 适用对象及培训主体
(1)低收入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退捕渔民等五类人员。此类适用对象培训主体为社会培训机构。
(2)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企业在岗职工及本企业使用的劳务派遣工(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企业)。此类适用对象培训主体为企业。
3. 补贴项目及标准
以上人员,参加《合格证培训补贴目录》中的职业培训项目培训后取得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4. 补贴方式
按照“谁出资培训,谁享受补贴”的原则,个人出资培训的,直补个人;企业自主开展免费培训的,补贴至企业;培训机构免费开展培训的,补贴至机构。
5. 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就业创业管理中心
(二)就业技能培训
1. 取证类型
技能等级证书
2. 适用对象及培训主体
低收入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退捕渔民等六类人员。此类适用对象培训主体为社会培训机构。
3. 补贴项目及标准
以上人员,参加《技能培训补贴目录》中的职业培训项目培训后取得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4. 补贴方式
按照“谁出资培训,谁享受补贴”的原则,个人出资培训的,直补个人;培训机构免费开展培训的,补贴至机构;对“职业院校在校生”采取项目化方式培训,直补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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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管理部门
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市人力资源和就业创业管理中心
(三)岗前技能培训
1. 取证类型
技能等级证书
2. 适用对象及培训主体
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一年以内的企业在岗职工及本企业使用的劳务派遣工(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企业)。此类适用对象培训主体为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
3. 补贴项目及标准
以上人员,参加《技能培训补贴目录》中的职业培训项目培训后取得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4. 补贴方式
按照“谁出资培训,谁享受补贴”的原则,个人出资培训的,直补个人;企业自主开展免费培训的,补贴至企业;培训机构免费开展培训的,补贴至机构。
5. 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就业创业管理中心
(四)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1. 取证类型
国家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 适用对象及培训主体
职业技能认定备案企业的参保在岗职工及本企业使用的参保劳务派遣工(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企业)。此类适用对象培训主体为企业。
非职业技能认定备案企业的参保在岗职工及本企业使用的参保劳务派遣工(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企业)。此类适用对象培训主体为社会培训机构。
3. 补贴标准
对参加《技能培训补贴目录》中的职业培训项目,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符合省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可申报省补贴,同时符合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根据补贴标准按调节系数进行补贴。调节系数由市财政、人社部门另行确定。
4. 补贴方式
按照“谁出资培训,谁享受补贴”的原则,个人出资培训的,直补个人;企业自主开展技能认定的,补贴至企业;培训机构免费开展企业职工培训的,补贴至机构。
5. 管理部门
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五)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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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取证类型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
2. 适用对象及培训主体
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技能岗位职工。
3. 补贴项目及标准
学徒培训达到中级工水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补贴1年;达到高级工水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补贴2年;达到技师水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补贴2年;达到高级技师水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补贴2年。
4. 补贴方式
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5. 管理部门
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六)创业培训
1. 取证类型
(1)创业意识培训证书
(2)创业能力培训证书、创业能力提升培训证书、创业模拟实训证书、网络创业培训证书
2. 适用对象及培训主体
(1)在常大中专(技、职)院校在校生,此类培训对象培训主体为学校。
(2)本市户籍城乡劳动者、非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常州市“龙城青年大学生创业”三年行动计划所称的大学生、退捕渔民。此类培训对象培训主体为社会培训机构。
3. 补贴项目及标准
以上人员,参加《技能培训补贴目录》中的职业培训项目培训后取得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4. 补贴方式
个人出资参加培训的,直补个人;培训机构免费开展培训的,补贴至培训机构。
5. 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就业创业管理中心
(七)项目制培训
通过项目制方式,向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职业培训项目,对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不高于50%的培训补贴资金。根据《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合格证培训补贴目录》补贴标准按调节系数进行补贴。调节系数由市财政、人社部门另行确定。其他相关部门开展的项目制培训,经市人社、财政部门会商后,按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
经市人社部门批准的职业(技工)院校可开展学生第二专业项目制培训,对毕业年度的职业(技工)院校在校生参加所学专业之外,符合《技能培训补贴目录》规定的培训项目,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资格证书的,分别按照600元、800元、1000元给予补贴。
补贴核拨程序
(一)申请
通过资格认证、报名确认的个人和培训机构,可自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江苏智慧人社APP或江苏省一体化信息服务平台申请补贴。
(二)受理
网上申报系统将对补贴申请进行校验,对是否受理成功给予提示。
(三)审核
人社经办部门于每个季度后10日内(逢节假日顺延)完成网上审核。审核不通过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审核通过的,进入公示环节。
(四)公示
市人社部门通过人社官网公示通过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人社经办部门将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拨付环节。
(五)支付
公示结束后,人社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
培训机构认定
全市各级公共培训机构、在常大中专(技、职)院校,已取得相关职能部门核发、备案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均可申请职业培训机构的认定。逐步探索将具有一定规模和培训能力的企业培训中心(学校)纳入职业培训机构范围。
对承担补贴培训的培训机构实行申请签约制度。具备相应条件的培训机构提出申请,经市、辖市(区)人社部门审核,签订《承担补贴培训协议》后方可开展补贴培训。
监督管理
1.职责明确,确保考培分离
根据省一体化平台相关要求,辖市区人社部门负责培训过程管理、补贴申报、初审,市人社局负责补贴初审、复核和发放。根据考培分离的原则,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企业(下称试点企业)或合格证培训备案企业(下称备案企业)参加培训的由试点企业或备案企业负责考核发证;在各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由经人社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负责考核发证。
2. 绩效评价,提升培训质量
健全职业培训机制,提升职业培训券使用率,加强职业培训实名制管理,严格执行开班申请、过程检查和结业审核三项制度。市人社局和各辖市区就业技能培训管理部门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督,建立动态管理机制,严格监管培训质量。成立由市本级、辖市区、相关院校、第三方机构组成的评价质量督导队伍,形成不定期督查机制,提高培训质量。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培训补贴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补贴资金支持方向和分配的重要依据,原则上预拨不超过50%的资金,余下资金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拨付。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按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进行补贴资金一次性核拨。
3. 风险防控,强化资金监管
根据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和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相关规定,规范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流程,不断提高培训资金的使用效率。建立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资金使用部门存在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补助资金或享受补助的单位和个人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加大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升政策公众知晓度,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熟悉了解、用足用好政策,共同促进职业培训工作开展。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大力弘扬和培训工匠精神,强化技能人才激励,以技能提升推动我市产业高质量发展。
经费保障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按规定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符合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可在失业保险基金或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试点中支出。涉及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的部分,新北、天宁、钟楼三区与市各半承担。
其他
1. 失业保险支持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的申领按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补贴目录》中的工种按目录标准(高级以上按高级)执行;目录以外的,按职工取得初级、中级、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分别给予800元、900元、1000元补贴。
2.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前发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溧阳市、武进区、金坛区、常州经开区可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地补贴目录和标准,并报市人社局和财政局备案。
3. 按照《关于印发常州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常人社发〔2020〕89号)规定,企业新型学徒培训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审核列入培训计划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向企业预支不超过4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学徒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由企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后续补贴资金。对学徒流失率超过50%的项目,停拨后续补贴资金。
4. 国家、省另行明确要求开展的针对其他特定人员的职业培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5. 《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合格证培训补贴目录》根据国家政策和产业发展方向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会商后进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