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亡注销
1、办理须知:
公民自然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村)委会工作人员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注销。
2、办理程序:
派出所户籍室凭申请材料直接办理。
3、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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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死亡证明。
二、入伍注销
1、办理须知: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应征公民居民户口簿、入伍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
2、办理程序:
派出所户籍室凭申请材料直接办理。
3、申请材料:
(1)应征入伍公民居民户口簿;
(2)入伍通知书。
三、出国(境)定居注销
1、办理须知:
(1)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或通过因私渠道获得香港永久性居留权的,前往台湾定居的,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均应当注销户口。
(2)本人因故不能前来办理的,可以委托户主或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办理。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受托人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件,注销人委托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定居批准通知书办理。已加入外国籍的凭受托人本人身份证,注销人委托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所在国驻华使馆出具的身份认定办理。
2、办理程序:
派出所户籍室凭申请材料直接办理。
3、申请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或省辖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通过因私渠道在香港就业、就学居住满七年,并获得香港永久性居留权的),或南通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赴台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前往台湾定居的),或护照(已加入外国国籍的)。
【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