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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需具备什么条件

来源: 更新时间:2022-10-18 12:05:51
The Beginning

  一、办理条件

  ⒈本省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的审批条件

  ⑴所在公证机构同意;

  ⑵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

  ⑶所在的省辖市或县(市、区)司法局同意。

  ⒉非本省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的审批条件

  ⑴所在公证机构同意;

  ⑵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

  ⑶所在的省辖市或县(市、区)司法局同意;

  ⑷原执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

  二、办理材料

  1、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

  2、身份证件

  3、原执业机构同意终止聘用或办理人事关系调动的证明(已办妥与原执业机构的财务、业务和档案交接手续)

  4、拟执业机构推荐并出具同意聘用或办理人事关系调动的证明

  5、承诺书(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THE END

TAG:公证员  机构  司法局  省辖市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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