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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公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扬州公证处主任)

来源: 更新时间:2022-10-18 12:09:56
The Beginning

  公证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并与所申办的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在公证活动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

  按照有关规定,公证当事人在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公证申请权。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均可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要求公证机构为其申办的公证事项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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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委托权。

  在当事人不能亲自申办公证的情况下,除法律禁止委托的情形外,当事人均可委托其他人或机构代为办理。

  3、请求有关公证人员回避的权利。

  如当事人发现有关公证人员(包括鉴定、翻译等人员)与其申办的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属于应回避的范围之内,有权要求有关的公证人员回避。

  4、请求保密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要求公证处及公证人员对其所申办的公证事项予以保密,但如果公证事项中涉及违法行为或侵害他人利益的情形除外。

  5、请求发给公证书或公证书副本、译本的权利。

  6、提出申诉或要求复议的权利。

  当事人对公证机构的任何决定或出具的公证书有异议时,均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向公证机构或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或要求进行复议。

  依照有关规定,当事人在公证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举证的义务。

  按照有关规定,当事人必须就其所申办的公证事项如实陈述相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关的文件、证明和材料。

  2、不得做伪证的义务。

  当事人在公证活动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提供伪证。

  3、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的义务。

  在公证活动中,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规定,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办理,同时应遵循公证机构的办证程序,不得无理取闹,干扰公证的正常的工作程序。

  4、正确保管、使用公证书的义务。

  公证书是国家的司法文书的一种,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应当正确保管、使用公证书,不随意涂改、变更或损毁。

  5、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公证费的义务。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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