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省内户籍居民,符合相关条件的省外户籍居民
办理机构:
泰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五条
办理程序:
申请人到出入境接待大厅提交申请表和申请材料→申请人在窗口刷卡缴费→公安内部审批制证,然后申请人凭申请回执按照取证日期到出入境接待大厅领取证件。注:选择特快专递邮寄证件的,在出入境接待大厅特快专递室办理手续,然后提交申请;如委托他人代取,代取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供本人身份证和申请人的代领委托书后,凭申请回执按照取证日期到出入境接待大厅领取证件
申报材料:
申办时需提交材料(需面见申请人本人)
(一)提交填写准确、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申请表上贴上申请人近期 2 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相片标准依照《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证件相片标准》)。
(二)居民身份证并经核验,对于居民身份证在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三)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未办理身份证的,提交户口簿并经核验;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如户口簿能证明监护关系的,需提交户口簿;如果户口簿无法证明申请人与父亲或母亲的亲属关系,须提交出生证明原件或其他证明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监护人在国内均无法前来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应当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须注明受委托人与委托人和申请人之间关系),陪同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监护人均在境外的,委托书须经我驻外机构公证。
(四)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还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五)原普通护照。
(六)现役军人的申请由其所属部队驻地的受理机构受理,交验军人身份证明,还应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意见。
(七)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普通护照的,还应提交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以及暂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八)、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