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户籍制度改革的同时,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全面实行本市公民户口通迁
《意见》合理确定城区及建制镇落户条件。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城区及建制镇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购买、自建、继承、受赠产权房的;
租赁公房的;
在城镇租赁私有房屋居住的;
有合法稳定就业的;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学生,或者取得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称的;
符合相关规定投靠本市直系亲属的;
国家及本省相关政策规定明确可以迁移的。
我市全面实行本市公民户口通迁制度,本市公民可不受实际居住、就业、社保等限制,在全市范围内任一合法稳定住所自由迁移。本市籍农村人口迁入城镇后,尊重本人意愿可以继续保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意见》明确了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农村地区范围。合法稳定住所,指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产权房,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及单位租赁给本单位人员使用的单位公有房屋,在当地住建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私有租赁房屋(单位租赁给非本单位人员使用的单位公有房屋参照私有租赁房屋办理);合法稳定就业,指有合法职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或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稳定收入并依法纳税;农村地区是指市区规划区和城镇建成区以外的乡、村等集体经济组织所辖区域。
外市公民在连居住超半年可申领居住证
我市创新人口管理方式,建立居住证制度。本市以外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我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可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在市内到其他县(市区各区之间迁移除外)居住半年以上的,可自愿申领居住证。
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各地将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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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将农民进城落户与“三权”相挂钩
在全市基本建立市、县、乡三级联动的农村产权市场交易体系,县(区)和乡(镇)全面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现阶段,不得将农民进城落户与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相挂钩。根据中央、省统一部署,探索建立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自愿有偿退出办法。
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
按照《意见》要求,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将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教育现代化建设和财政保障范围,逐步纳入输入地普惠性学前教育和免费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范围。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未能在公办学校就学的随迁子女在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完善随迁子女异地中高考制度和招生制度,推动各地不断完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
到2020年,随迁子女与户籍学生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参加升学考试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的比例达到100%。
推进进城农民医疗卫生社保住房保障
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医疗卫生服务水平。调整农业转移人口医疗卫生服务管理体制,并根据常住人口规模和社区分布状况,均衡合理配置城镇公共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将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家属纳入社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享有与城镇居民相同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将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
健全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各类居民的社会保险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在市内实现联网运行和各类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无障碍转移接续。严格执行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推进进城务工人员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平等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逐步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