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饲养犬只
1、养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3、已按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
4、所养犬只是符合规定的有关犬只数量、品种、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
1、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2、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3、已按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
4、所养犬只是符合规定的有关犬只数量、品种、标准;
5、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6、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
注:市区范围为(含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下同)。
办理材料个人养犬:
1.《个人饲养观赏犬申请登记表》;
2.犬主的《居民户口簿》;
3.身份证或独户居室证明材料;
4.《犬只免疫证》。
单位养犬:
1.《单位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或单位证明;
3.《犬只免疫证》。
办理流程 步骤一:个人养犬的,须提供犬主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并取得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的《饲养宠物犬申请登记表》;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养烈性犬的,须提供经与原件核对一致的营业执照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并取得经辖区派出所签署意见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申请登记表》。
步骤二:携带犬只到符合资质的定点检疫诊所进行免疫,并取得免疫证明。
步骤三:犬主持上述材料携犬到县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手续,缴纳管理服务费,注射电子芯片,领取《养犬登记证》,并定期办理年审手续。
办理地点犬类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行政区域内的犬只登记、办证
犬只咨询、服务电话:越城区犬类管理办公室 88332010
办理时限及费用办理时限
审核通过,即时办理。
办理费用
管理服务费(宠物犬200元/只;单位养犬500元/只)。
注:养犬还需缴纳芯片费、疫苗费等多种费用,具体费用请询问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