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人才培养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对专业技术人才开展国际化人才培训。 开发区按照择优资助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和企业申报,每年选择资助一批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国外技术培训,对其发生的培训费用,经管委会审核批准,给予20%的资助,每人每年的最高资助额度为1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力量来开发区兴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根据投资规模、专业设置、办学水平,给予投资额(实收资本)10%的一次性资助,资助金额在30万元以内。
鼓励企业开展技能型人才培养,对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培训、鉴定费用给予100%的资助,每人每次的资助金额在5000元以内。
第十四条 鼓励参加学历进修,对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给予学费资助,每人的资助金额在1万元以内。
第二十条 《办法》第十三条所提“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是指具备法人资格和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已经开展培训6个月以上的各类职业院校培训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及企业内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机构的专业设置应符合市场需求,培训、鉴定合格率达到80%以上。
(一)“投资额”是指培训机构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实际投入的资金数额,包括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实收资本”是指培训机构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各种形式的投入。
1.申请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资助提供材料:①《廊坊开发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资助申请表》;②培训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办学许可证、法人身份证(或护照)、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③培训机构章程(办学宗旨、办学规模、组织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等)、场地证明、验资报告、培训人员花名册;④教师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原件验证后当场退回,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2.申请程序:培训机构从开发区人力资源网下载《廊坊开发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资助申请表》,填写、打印、盖章后并携带相关材料于每年7月份、12月份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经区人社局审核且公示无异议的,报工管委审批后,由区人社局将资助资金拨入培训机构银行账户。
(二)“开展技能型人才培养”的企业委托的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需经区人社局备案。培训后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予资助。
1.申请技能型人才培养资助提供材料:①《廊坊开发区技能型人才培养资助申请表》、《技能型人才培养人员名册》;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人身份证(或护照)、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委托培训协议、培训和鉴定费用有效票据、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③培训人员身份证、职业资格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原件验证后当场退回,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2.申请程序:企业从开发区人力资源网下载《廊坊开发区技能型人才培养资助申请表》和《技能型人才培养人员名册》,填写、打印、盖章后并携带相关材料于每年7月份、12月份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经区人社局审核且公示无异议的,报工管委审批后,由区人社局将资助资金拨入企业银行账户。接受培训的人员自行垫付培训和鉴定费用的,企业应在收到资助资金10日内发放给个人。
第二十一条 《办法》第十四条所提“参加学历进修”的人员,取得同一学位层次的只资助一次,取得硕士学位后又取得博士学位的,可按规定再次申请资助。
(一)申请学历进修资助提供材料:1.《廊坊开发区参加学历进修资助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学位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工资表、缴纳学费有效票据、个人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原件验证后当场退回,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申请程序:申请人从开发区人力资源网下载《廊坊开发区参加学历进修资助申请表》,填写、打印、盖章后并携带相关材料于每年7月份、12月份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经区人社局审核且公示无异议的,报工管委审批后,由区人社局将资助资金拨入申请人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