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一)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应当当场办理:
1、出生登记;
2、死亡登记;
3、户口登记项目(姓氏、十六周岁以上公民名字、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籍贯除外)的变更、更正;
4、分户和并户;
5、市内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户、购房、换房等);
6、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7、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8、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
9、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
10、经市、县公安机关核准同意后的各项户政业务;
11、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二)下列户口申报事项,由县级公安户政管理部门核准:
1、公民变更更正姓氏、性别、民族、籍贯,十六周岁以上公民变更更正名字,补登(录)、删除;
2、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
3、出生满一年未申报户口;
4、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5、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异地落户;
6、其他依照规定需要上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的户口申报事项。
(三)下列户口申报事项,由市级公安户政管理部门核准:
1、出生日期更正、疑难户口。
2、其他依照规定需要上报市级公安机关核准的户口申报事项。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