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公民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凭暂住登记凭证向登记站申领居住证。
(一)有合法稳定就业。
在当地被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合法稳定住所。
居住地住所属于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
(三)连续就读。
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学、中学,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
办理材料:
公民申领居住证应当向登记站提交申领人居民身份证(申领人未办理身份证的,需提交符合居民身份证采集标准的本人数码相片)和暂住登记凭证,并根据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一)合法稳定就业证明。
包括以下材料之一: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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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包括以下材料之一: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三)就读证明。
包括以下材料之一: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办理流程:
1.暂住登记:自申领人到本地3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务室或者受公安部门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登记站)申报暂住登记。领取暂住登记凭证。
2.居住证申请:
(1)申请:公民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以上,携上述办理材料至登记站申领居住证。
(2)审核:登记站审验证明材料,对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符合申领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
(3)证件领取: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公民根据工作人员提示领取证件。
温馨提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以内。
办理费用: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居住证登记站:即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