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除姓氏外,公民申报姓名登记应当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
2、公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姓名变更:
(一)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容易被误解、歧视的;
(二)在同一村居(社区)、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
(三)因收养关系成立或者解除、父母离婚或者再婚等原因协商一致的;
(四)名字中含有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或者其他不规范汉字的;
(五)公民出家或者僧人、道士还俗的;
(六)其他特殊情形。
3、公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一)正在服刑的;
(二)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三)具有故意隐瞒或者恶意规避法律制裁等其他情形的。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3、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申请姓名变更,应当由其父母共同协商一致,持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申请;
4、单位或村委、街道办事处证明;
5、申请变更为父姓或者母姓的,需提供父母的《结婚证》及父母同意证明;
6、因收养关系成立或解除而要求变更姓氏的,需提供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7、因涉外婚姻关系的成立或解除而要求变更为对方姓氏或恢复原姓氏的,需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明;
8、因父母离异,需要变更16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需提供原父母双方同意的证明、《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
9、生父母一方死亡或下落不明其子女要求变更姓氏的需提供死亡证明或有关法律文书;
10、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应当区别以下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其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办理:
(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2)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3)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1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人员需要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证明;
在校学生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所在学校同意变更的证明;
12、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本人申请→派出所受理→市公安局户籍科审批
办理时限:
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符合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理范围的,应当当场办理;按照规定需要上报县(区)公安局审核批准的9个工作日。
提示:以现场受理审核材料为准,如需补充,请按审核要求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