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役士兵指的是哪些人员?
答:退役士兵是指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
2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应履行什么手续?
答:退役士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必须在三十天内,持本人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城镇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持本人士兵退役证、士兵退役行政介绍信、优待安置证、入伍通知书、父母的户口本、身份证或本人户口注销证明报到。转业士官持省安置办发放的接收转业士官通知书和士官转业证、士官转业行政介绍信、配偶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和工作单位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无业证明),按照省安置办规定的时间报到。退役士兵报到后要听从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安排,凭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介绍信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3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如何安置?
答:原是农业户口的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五至八级的伤残军人,要安排适当工作;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通过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或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
4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如何安置?
答:原是城镇户口的士兵,入伍前未正式参加工作的,退役后由原入伍征集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统一分配工作。
5未服满现役期限的士兵能否安置?
答:未服满现役的义务兵,因下列正常原因之一,不能继续服役,经部队师(旅)以上机关批准,可提前退出现役安置:一是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二是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三是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四是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五是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上述人员退役回到原入伍征集地后,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予以接收,并按照有关政策予以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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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原是正式职工的退役士兵如何安置?
答:士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包括合同制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7入伍前系国家干部,其退伍后如何安置?
答:国务院1987年12月12日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此条例所讲的“复工复职”,复工是对工人而言;复职是对干部而言。因此,入伍前是干部的,退伍后仍回原单位恢复原来职务。
8入伍前是合同制工人,其退伍后如何安置?
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入伍前是合同制工人的士兵,其服满现役退伍后,属于城镇户口的,回原单位复工后,随用工单位改革可以实行固定工,也可以实行合同制;属于农村户口的,按原定合同办理。
9士兵入伍前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可否要求继续学习?
答:退伍义务兵入伍前是在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时如符合学习条件(年龄可适当放宽),可以要求继续学习,原所在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其复学。如原学校已撤销、合并或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由本人或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10军人被地方政府授予二等功,其退伍后可否安排工作?
答:国务院1987年12月12日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规定:“农村籍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条例》所讲的二等功以上是指部队授予的,地方政府授予的二等功不予考虑。
11城镇退役士兵,如何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答: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本人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当年向当地安置部门提出自谋职业申请,并填写《自谋职业审批表》,待批准后,发给自谋职业证书和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同时,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还可享受济政办发[2004]15号文件规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
1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报考成人高考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时有何照顾?
答: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增加10分,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增加10分,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称号的,投档总分增加20分。
13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如何缴纳社会保险?
答: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参加社会保险后,本人的军龄及退役之日起1年内的自谋职业时间视为缴费年限,并与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14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有何优惠政策?
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凡符合规定的,各级工商部门要优先及时办理营业执照。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3)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签证费。
(4)省、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5)其它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15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企业在税收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2)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同上。
(3)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6士官转业后如何安置?
答:士官转业后由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办公室采取政府指令性的办法进行安置。安置的形式有考试考核、双向选择和自谋职业。
17在外地结婚的士官转业时如何安置?
答:在外地结婚(除部队驻地外)的士官转业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有困难时,对服役期满、配偶婚前在当地有常住户口,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当地,结婚满二年的,可以到配偶所在地安置。其它有特殊情况需要易地安置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部门或国务院军安办审批。
18转业士官服现役的年限如何计算?
答:转业士官服现役的年限,从批准入伍之日算起,一般服现役十二年。服现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或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
19退出现役后的一至四级伤残军人,家属及子女能否“农转非”?
答:退出现役的一至四级伤残军人,在城镇安置时,要求将农业户口的配偶及十六周岁以下子女(或已超过十六周岁仍在学校读书的子女)转为安置地的城镇户口的,应当允许,并在当地“农转非”指标中优先安排。地方有关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这些伤残士兵配偶及其符合招工条件子女的就业。
20军龄如何计算为工龄?
答:士兵退出现役后,由政府直接分配工作的和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后又由劳动部门安排就业的,或者自行找到工作列入正式编制的,他们的军龄与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企业单位工作的,即为本企业工龄)并享受所在单位的各项劳保福利待遇。退伍后至参加工作前从事农业生产期间不计算工龄。
21待分配时间算不算工龄?
答:待分配时间,是国家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规定范围内的待分配时间计算为工龄。
22在职入伍的退役士兵的工龄如何计算?
答:退役士兵入伍前系单位正式职工或合同制职工的,他们退伍后复工复职或重新分配工作后,承认其入伍前那段工作的工龄,并计入连续工龄。
23退役士兵的军龄和工龄如何计算?
答:退役士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24复员军官如何办理落户手续?
答:复员军官,除自愿回农村者外,均落非农业户口。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凭县(市、区)以上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证明办理审批落户手续。
25复员军官如何就业?
答:复员军官,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一律由本人自行就业。
26复员军官自行就业后享受哪些待遇?
答:复员军官就业后的待遇,按照“享受所在单位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人员待遇”的原则确定。复员军官的军龄应计算为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和投保年限。
27咨询电话是多少?
答:市民政局军队离退休和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82866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