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办理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满二十二周岁,女满二十周岁;
4、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7、双方自愿结婚。
办理材料
结婚当事人需携带双方有效身份证(或有效期内临时身份证)、户口簿原件,三张2寸近期合影彩照。
特别注意: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与当事人声明一致,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当事人声明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结婚证、离婚证、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火化证明等材料;信息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