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医保政策——职工住院保障政策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标准
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800元,第二次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标准降低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标准每次均按100元执行。恶性肿瘤患者,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多次因放疗、化疗、靶向药物治疗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只扣一次起付线。入、出院时间不在同一年度的,以入院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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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
在职职工在一个医疗年度(自然年度)内,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不含不予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的费用),在起付线标准以上的部分,根据医院级别实行分段累进制报销:一级医院,起付线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二级医院,起付线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三级医院,起付线标准以上至10000元(含)的部分按8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退休人员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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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住院医疗费分段累进制报销计算时,累进费用为本年度参保职工已结算的历次住院和门诊慢病医疗费中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累计医疗费用。
退休人员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5%。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
目前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相关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门诊慢病病种(甲类慢性病和乙类慢性病)门诊费用不能超过最高支付限额。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超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5万元后,再由大额救助金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和大额救助金可累计为参保职工支付医疗费用65万元。
4.大额救助金的筹资渠道、标准和报销比例
大额救助金由个人缴纳。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大额救助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6元。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大额救助金按90%的比例支付,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