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市级人才住房分配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规范市级人才住房分配运营管理,强化人才服务保障,根据《潍坊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意见》(潍办发〔2020〕9号)、《潍坊市市区人才安居工程实施细则(试行)》(潍建发〔2021〕3 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人才住房是指由市政府直接筹集的人才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人员只租不售、轮候配租、周转使用。
第三条 市属及中央、省属驻潍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科研院所中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类人才纳入市级人才住房保障范围:
1.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的 A、B、C、D 类人才;
2.“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或国(境)外排名前 200 名大学(参照国际公认的 QS、TimesHigherEducation、USNews 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当年度评选确定的世界大学排名)的 45 周岁(含 45 周岁,年龄截至人才初次在潍缴纳社会保险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日,下同)以下全日制博士研究生、40 周岁以下全日制硕士研究生、35 周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3.在市属及中央、省属驻潍学校、医院、科研院所就业的 45 周岁以下全日制博士研究生;4.2017 年以后由国家统一下达招生计划录取、符合本条第2、3项规定的非全日制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列入市级人才住房保障范围。
第四条 申请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2020年6月8日以后新来潍坊市属及中央、省属驻潍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科研院所就业;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潍坊市区范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且至申请之日前 3 年内在潍坊市区无住房交易记录;
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政策;正在享受公租房或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租赁补贴保障的,应在人才住房分配之日同时退出公租房或租赁补贴保障。
第五条 A、B、C类人才按照《潍坊市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潍组通字〔2019〕2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 D类人才和博士住房配租面积标准一般不超过80平方米,硕士一般不超过70平方米、本科一般不超过60平方米。具体可根据各人才住房项目户型面积情况进行调整,并可按照个人意愿,合理安排合租。
第七条 D类人才和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租住市级人才住房,每个租期2年,最多不超过3个租期。第1、2、3个租期租金标准分别按照同区域相近品质房屋市场租金价格的30%、50%、70%确定。同区域相近品质房屋市场租金价格由市发改委负责调查。
第八条 D类人才和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申请市级人才住房的流程为:
1.发布公告。人才住房达到入住条件后,市住建局统一发布房源公告,明确房源位置、套数、户型、租金标准、申请时间及其他有关要求。
2.申请受理。符合条件的人才,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首次分配房源时,应在房源公告规定时间内申请,之后每季度首月10日前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潍坊市市级人才住房租赁申请表》2 份(附件1);
(2)《潍坊市市级人才住房租赁申请汇总表》2 份(附件2);
(3)申请人身份证,已婚的还应提供结婚证;
(4)人才证明材料。高层次人才提供人才类别证明;博士、硕士、本科人员提供学历学位证明;海外留学归国人员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及外籍大学生提供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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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才所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6)申请人入职证明或录用证明文件;第(3)-(6)项规定的证件、证明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份。
3.联合审核。市住建局将初审通过的人才信息分别发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进行信息核查。市民政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婚姻情况;市人社局负责审核社保缴纳情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核人才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市区范围内有无住房登记和3年内住房交易记录;住建部门负责审核人才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市区范围内有无已网签备案但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住房,以及是否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相关部门应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向市住建局反馈情况。
4.名单公示。市住建局将审核通过的人才名单在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将无异议的人才名单发市级人才住房专营机构。
5.配租选房。市级人才住房专营机构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分别按D类人才、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进行分类摇号、按序选房,选房后由入住人才、用人单位、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三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缴纳租金等相关费用,办理房屋、钥匙交接手续。市级人才住房专营机构应在收到名单后15日内完成此项工作,并在5日内将分配情况报市住建局备案。入住人才享有人才住房的居住权,可供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共同居住。
第九条 建立人才住房年度复核制度。市住建局会同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年12月份对已入住人才住房的人员情况进行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退出人才住房。
第十条 市级人才住房专营机构应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切实做好房屋配租、投融资、运营管理等工作,及时掌握人才工作变更、居住变化等情况,按程序为人才办理入住和退出手续,积极提供相应服务,维护良好的人才居住环境。配合做好年度复核、人才住房政策社会调查、绩效评价及群众满意度测评等工作。
第十一条 人才在租赁期间变更工作单位的,原用人单位应在5日内将变动情况向市级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书面反馈。仍符合人才住房入住条件的,需重新办理入住手续,租赁时间连续计算;不符合人才住房入住条件的,办理退租手续。
第十二条 租赁期满、中途停租或被取消租赁资格的,应及时腾退住房,办理退租手续。承租人应于解除协议10日内搬离人才住房,退还人才住房钥匙并缴清欠费。
第十三条 租赁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租赁协议,收回人才住房。
1.入住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潍坊市区内购房或通过其它方式自行解决住房的;
2.已不在潍坊市工作或无正当理由连续 3 个月未居住的;
3.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租的;4.转租、出借或私自调换住房的;
5.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或损坏人才住房设施的;
6.不配合人才住房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
7.有其他需要终止租赁情形的。
第十四条 人才入住期间,住房设施物品有丢失或人为损坏情形的,添置、维修等费用由人才本人负责,对恶意损坏和拒不负责者列入人才失信名单。
第十五条 人才住房房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人才住房租赁管理经费,收取的人才住房房租按规定程序缴入市级财政。人才住房租赁管理经费应包含住房租赁费、管理经费等费用。
第十六条 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暖、燃气、网络等费用由入住人才承担并向相关单位缴纳,物业管理费由人才住房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直接收取。
第十七条 人才住房空置房率原则上控制在10%以内。超过空置率的人才住房可由市级人才住房专营机构面向市场出租,收取的租金按规定程序缴入市级财政。市财政按10%空置率保障空置房物业费,超出部分不予保障。
第十八条 市级人才住房运营管理实行绩效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市住建局组织实施,每季度巡查一次,每半年评价一次,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实地查看、问卷调查、电话回访等方式进行量化评分。考核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支付全额租赁管理经费;80分—90分(含80分)为良好,支付租赁管理经费的90%;60分—80分(含60分)为合格,支付租赁管理经费的80%;60分以下为不合格,重新招标选择其他运营机构。
第十九条 在人才住房运营管理服务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年内有2次以上(含2次)约谈记录的,运营管理绩效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由于房屋产权单位维修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从房屋租赁费中扣除2000元;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五次以上问题的,如继续出现以上问题每次从租赁费中扣除5000元。
第二十一条 市人才安居工程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市级人才住房分配运营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住房的申请人,将其纳入人才失信名单,永久取消享受我市人才安居政策资格。对协助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住房的单位,不再受理其人才安居政策申请,5年内不得申请潍坊市级及以上相关人才项目;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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