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3年度贵州省军人的城乡医保缴费标准及时间
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军人退出现役当年随军未就业配偶,参加居民医保实行全年动态参保,缴费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按350元/人标准缴纳参保费用。
二、缴费后享受待遇时间
(一)集中征缴期缴费
在集中征缴期缴费的,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集中征缴期:2022年10月20日至2023年3月31日。
(二)零星征缴期缴费
在零星征缴期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零星征缴期:退役军人及无工作配偶: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三、参保缴费渠道
延续往年做法,城乡居民可通过以下途径,按照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缴纳2023年居民医保参保费用:
(一)线下缴纳方式
1.通过当地金融便民服务点的农业银行(惠农通)、建设银行(裕农通)、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合村村通)、贵阳银行(农村金融站互联网终端)、遵义新蒲长征村镇银行(农金通)缴纳。
2.将居民医保费款交给村(居、社区等)指定的集中代收代办人员,由其代收后缴纳至税务机关。
3.通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农业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建设银行等营业网点柜面缴纳。
(二)掌上缴纳方式
1.通过微信、支付宝和云闪付“城市服务”、“贵州税务”微信公众号“享服务”缴纳。
2.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四川天府银行、贵州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遵义新蒲长征村镇银行等手机银行(APP)缴纳。
四、贵州省特殊困难人员资助参保政策
(一)全额资助对象及标准
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承担。
2.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二)定额资助对象及标准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9号)规定执行。
除本通知规定的全额及定额资助对象以外的其他符合参保资助条件的特殊困难人群,其资助标准由各市(州)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文件结合实际进行明确。
(三)享受资助条件
特殊困难人员在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结束前认定身份并缴费的,均可享受参保资助;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只享受动态参保,不享受参保资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除外)。符合医疗资助政策的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新生儿,按规定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缴费参保的,可以享受相应身份的参保资助。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资助。年度内身份属性发生变化的,不进行二次资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