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台湾居民申请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审批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三、受理机构
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四、申请条件
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
五、禁止性要求
申请人有《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不予批准签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六、申请材料
(一)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表》;
(二)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照片;
(三)交验本人有效的台湾地区身份证和台湾地区出入境证件。没有身份证的,交验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有关证件交验原件,留存身份证或户籍誊本(户口名簿)的复印件或者电子扫描件。
父母双方为台湾居民,本人在大陆出生,已取得台湾地区入台许可的,应当交验申请人父母台胞证、本人出生证明。
在大陆停居留的台湾居民应当按照《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住宿登记后申请办理台胞证。
七、办理方式
台湾居民申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应当本人前往受理机构提出申请,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相应规定提出申请:
(一)已满(含)60周岁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二)未满16周岁的,须由其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或代为申请;
(三)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四)国家移民管理局规定可以代为申请的其他情形。
被委托人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监护人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出生证明或者户籍誊本等监护关系证明,代办单位的代办人应当提交单位公函。以上监护人、代办人、被委托人均应当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交证件复印件或者留存电子扫描件。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应当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八、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四)申请人领取证件。
九、证件换发、补发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换发
1、申请条件
台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换发:
(1)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信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
(2)持一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换发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
(3)持本式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换发电子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
(4)本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
(5)需要换发的其他情形
2、申请材料
(1)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表》;
(2)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照片;
(3)交验现持有的台胞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发
1、申请条件
台湾居民有台胞证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需要补发的其他情形的。
2、申请材料
(1)同申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规定的申请材料;
(2)本人书面说明。
十、办结时限
(一)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后,符合签发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因所在地交通不便或需异地核查材料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二)一般情况下,口岸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后,办理时间不超过30分钟。因特殊原因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经口岸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办证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三)台湾居民因探病、奔丧、诉讼、处理紧急商务或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申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内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34号)。
(二)收费标准
1、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首次申请、换发200元∕本;补发:500元∕本。
2、一次台胞证40元∕本。
十二、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申请人可通过本网站“出入境大厅查询”栏目查询全省出入境接待大厅地址、咨询电话、办理时间。
十三、审批结果
审批通过后,为申请人签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分为五年多次出入境有效和三个月一次入出境有效两种。
十四、结果送达
批准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根据本人意愿由申请人到受理窗口现场领取,或者通过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台湾居民在入境口岸申请一次入出境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在现场领取。
十五、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申辩权;
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配合行政机关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六、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