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单位用雪糕、清凉饮料充抵防暑降温费,合理吗?
降温物资并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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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继续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64号)文件执行,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费用用人单位应按月或一次性向在岗职工发放,不得以实物代替。
违反规定: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未足额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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