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项 办理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证
办理内容 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证
办理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一、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二、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三、在我省投资经济效益好或投资金额巨大的投资者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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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一、提交书面申请。委托亲属代办的,还需提交委托书;
二、填写《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
三、提交二寸正面免冠近照二张(规格为48×33mm);
四、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无原件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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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交由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七、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在台孤身一人的需提交:
(1)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
(2)与大陆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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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陆亲属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复印件;
(4)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
2、夫妻团聚的需提交:
(1)申请人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
(2)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及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携带的未成年子女提交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在大陆投资的需提交:所在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的营业额、纳税额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 对符合办理条件第一项、第二项的申请,由台湾居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核实有关材料并初审,逐级报省公安厅审批。
对符合办理条件第三项的申请,由台湾居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核实有关材料并初审,逐级报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由省公安厅商同级人民政府台办后报公安部审批。
收费标准 10元人民币
办理期限 公安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定居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办理单位 拟定居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联系电话 0351-46127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