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分下调20类:
01.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一次记9分。
02.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一次记9分。
03.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9分。
04.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一次记9分。
05.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一次记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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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一次记9分。
07.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一次记6分。
08.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次记6分。
09.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一次记3分。
10.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一次记3分。
11.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一次记3分。
12.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记3分。
13.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3分。
14.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一次记3分。
15.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一次记1分。
16.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一次记1分。
17.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一次记1分。
18.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1分。
19.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一次记1分。
20.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一次记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