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户口基本原则
一、公民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应当由本人或者户主(集体户户主除外)携带《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簿》本人内页“常住人口登记卡”,下同)、《居民身份证》,向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本人或者户主不能亲自到公安派出所申请的,可以书面委托户内成员或直系亲属代为申请。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监护人或者户主代为申请。
三、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四、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的家庭户)、公共地址及拆迁地址上的公民,在市内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住所的地址内;
五、同一市辖区或同一县(市)内家庭户不得迁至集体户落户。
养子女户口登记(个人收养有收养证)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小孩,由收养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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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需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收养人签字)
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的,提供收养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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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程序及时限:收养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当场办结。
四、注意事项:
1、已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按户口迁移办理。
2、名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上的汉字。
养子女户口登记(个人收养无收养证)一、申请对象及条件:2008年9月5日之前私自收养,群众坚持自行抚养的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小孩,由收养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需提交材料:
1、坚持自行抚养的书面《声明》(收养人签字)
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询问笔录(抚养人、见证人各1份,邻居2份)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收养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经公安刑侦部门采集生物检材进行DNA检验,比对为非被拐人员后,县级公安局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以非亲属关系办理出生户口登记。
四、注意事项:
1、确认为被拐人员的,应当办理户口注销。
2、2008年9月5日之后私自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并为其办理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
3、名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上的汉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