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满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等;
(三)申请贷款时,已按下述要求缴存住房公积金:
重庆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为正常;
(四)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含公转商贴息贷款等其他形式的公积金贷款余额);
(五)具有经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且为买受人;
(六)首付款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且首付款金额加上贷款金额应等于住房交易价格;
(七)有较稳定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八)能提供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
(九)成都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提供的资料及份数
(一)买方需提供的资料和份数
1.二代身份证或军官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户口簿(首页和借款申请人本页、未成年子女页)原件和2份复印件。
3.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离婚的生效文书)原件,单身须现场声明。
4.经住建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正本,2份原件。
5.所购住房的首付款凭证(经买卖双方确认的银行转账凭据、银行现金缴款单、首付款收据、资金监管凭证等)原件,2份复印件。
6.借款申请人在成都公积金中心或贷款银行的贷款受理网点申请贷款时,可在柜台打印《个人及家庭房屋登记信息登记》(含未成年子女信息)。
7.委托扣款(还款)账户:符合所选贷款银行要求的主借款人的个人借记卡Ι类卡原件和2份复印件。
8.收入相关资料:
(1)单位缴存职工的月收入,原则上以缴存基数为准。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与申报的工作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工作单位开具的代缴关系说明等资料佐证,1份原件和1份复印件。
(2)个人自愿缴存者的月收入,以缴存基数为依据。缴存基数5000元以上的,还需另行提供最近不少于6个月的银行收入流水、社保参保缴费资料等佐证,1份原件和1份复印件。
(3)灵活就业缴存人的月收入,提供最近不少于12个月的社保参保缴费资料或所得税完税证明、代扣代缴税凭证,可进一步提供银行收入流水和租赁合同、合伙协议、股权分红、进/销货单据、经营账户银行流水等,1份原件和1份复印件。
(4)未缴存公积金的共同申请人的月收入,提供最近不少于12个月的银行收入流水或社保参保缴费资料等,1份原件和1份复印件。
(5)如申请组合贷款,则商贷部分所需资料需按贷款银行要求提供。
9.缴存公积金相关资料:
(省级分中心、石油分中心以及异地中心的缴存职工,以及办理过跨中心转移接续、需要根据原缴存提取记录计算贷款额度的缴存职工,需提供对应中心出具的缴存使用证明、附有记账日期的缴存提取明细的,1份原件和1份复印件。
注:川渝公积金已经互认互贷,如借款申请人授权成都公积金中心通过“跨省通办”、住房公积金共享平台等渠道查询,且能取得查询结果的,则不需要自行提供。
10.经成都公积金中心备案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11.成都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卖方需提供的资料和份数
1.二代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户口簿(首页和产权所有人本页)原件和2份复印件。
3.所交易住房过户前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和2份复印件。
4.登记机关出具的房屋信息摘要或不动产登记信息摘要,2份原件(郊县住房需3份原件)。
5.收款账户:符合所选贷款银行要求的售房人的个人借记卡Ι类卡原件和2份复印件。
6.如拟售住房地址变更,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2份复印件。
7.成都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办理流程
借款申请人到成都公积金中心或贷款银行的贷款受理网点填写书面贷款申请,提交申请资料→贷款受理网点进行受理、调查、初审→成都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查、审批→贷款银行与借款申请人办理借款合同签署等贷款手续→成都公积金中心核准→贷款银行发放贷款→贷款银行通知借款人领取借款合同。
承诺时限
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特别注意事项:成都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待贷款银行通知借款人及售房人(即住房买卖双方)才能到登记机关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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