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有关规定,股东会的决议应也含以下内容: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期、临时)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会议主持情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一般情况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
4、会议决议情况:
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意见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股东情况。
5、签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应也含以下内容: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临时,年度)。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股东到会情况。
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议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前作出公告。
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议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3、会议主持情况:应当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
4、议案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意见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签署: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由发起人盖章、签字(自然人)或发起人(股东)代表签字或者董事会成员签字。
由到会股东代表签字的,应当附发起人(股东)授权委托书。
(三)公司董事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对公司董事会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的决议应当也含以下内容: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界次、临时)。
2、会议通知情况及董事到会情况: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董事实际到会情况。
召开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召开10日以前将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3、会议主持情况:应当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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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表决情况:
董事会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意见的董事数占董事总数的比例。
董事会会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5、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到会董事签字。
代行签字的,应当附董事的授权委托书。
(四)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六、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明确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方式、期限。
七、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八、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应明确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人员数额,董事、监事、经理产生方式(选举、委派、任命),股东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及除法律规定的以外所有登记事项变更的决议机构 (股东会、董事会);
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股东议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变更(增加)注册资本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应也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修改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应也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发起人具体承担的增加/喊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发起人认购以外增加的注册资本的增资方式,修改章程相关条款内容也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发起人盖章或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投资人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批准文件。
(4)公司章程修正案;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由投资人盖章。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6)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提交国家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8)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刊刊登的减资公告(三次)和载明清算结果及债权债务处理方案的股东会决议;
(9)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原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转让双方当事人、转让标的、数额,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力的行使情况等,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出资人提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转让出资的文件。
(4)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5)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新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新的股东会成立,修改公司章程,决定是否调整经营管理机构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股东提交新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新的股东会成立,修改公司章程,决定是否调整经营管理机构,由发起人盖章或者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6)章程修正案;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投资人盖章。
(7)新股东或发起人股受让人或者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变更后的股东或发起人股受让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如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鼓励或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或发起人股受让人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变更后的股东或发起人股受让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如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的,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东或发起人股受让人应提交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公司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应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股东、发起人变更或者股份转让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由于股东或发起人的变更而使公司登记事项、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有关变更登记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五、企业备案提交的材料
(一)公司
1、修改章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备案事项申请表》(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应明确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决议内容应明确修改公司章程,由董事签字。董事会决议应附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授权书。
(4)章程修正案;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董事签字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盖章。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应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修改章程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章程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可一并提交材料,并不再填写《备案事项申请表况》;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2、董事、监事、经理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备案事项申请表》(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领取)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审查意见由股东盖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的审查意见由原备案董事签字;
经理的审查意见由董事签字;
(4)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原任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的委派文件。
(5)经理的任职文件;
提交董事会的聘任决议,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成员兼任经理的还要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的文件。
(6)新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调整董事、监事、经理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可一并提交材料,并不再填写《备案事项申请表况》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3、非货币出资到位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备案事项申请表》(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股东或发起人缴付非货币出资的证明;
房产、车辆、商标、专利等有权属登记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智理条例登记的公司申请非货币出资到位备案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二)非公司企业
1、修改章程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备案事项申请表》(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章程修正案(出资人盖章);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修改企业章程应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售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修改企业章程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2、主管部门(出资人)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交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企业出资人同意转让或受让的文件,或者企业原出资人与现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
(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
(5)企业章程(现出资人盖章);
(6)现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7)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改变适用本规范;
因主管部门(出资人)变更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有关变更登记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变更后,现出资人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按公司法办理改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申请补照提交的材料
(一)增加营业执照副本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企业)申请报告(公司(企业)加盖公章)内容应也括:申请的事由、申请增加营业执照副本的数量。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二)营业执照遗失补领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执照遗失的情况。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声明营业执照遗失作废的公告;
4、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三)集团登记证遗失补领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集团登记证遗失的情况。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声明集团登记证遗失作废的公告。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