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2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社局是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具体工作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承担。
市、县区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拨付、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政策宣传、审核审查、统计上报、资金申报和支付等工作。
镇办、村(社区)管理经办机构负责资料填写、资格初审和上报等有关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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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凡具有我市户籍,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正常死亡后,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户籍注销等相关手续的,可享受丧葬补助金。
第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一次性补助不低于800元,由省、市、县区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省级承担50%、市级承担10%,县区级承担40%。
市、县区各自应承担的份额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位。有条件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丧葬补助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
第五条 符合领取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法定继承人或遗产继承人可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丧葬补助金政策:
(一)死亡后未及时上报,造成冒领养老金者;
(二)服刑期间死亡的;
(三)从事非法活动致死的;
(四)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死亡人员法定继承人或遗产继承人按本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向村(社区)提出享受丧葬补助金申请。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发放丧葬补助金。
第八条 村(社区)对申请人及申请事项进行资格审查,并向社会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
公示期满后,由村(社区)负责填写《商洛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审批表》,收回已死亡参保对象的《待遇领取证》,上报镇办人社所初审。
第九条 领取丧葬补助金需提供的材料:
(一)《商洛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审批表》;
(二)丧葬补助金申领的法定继承人或遗产继承人身份证、户口簿;
(三)已死亡参保对象的《待遇领取证》。
第十条 丧葬补助金由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批发放。
第十一条 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本县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领取情况造册登记,上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
第十二条 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对县区上报的享受丧葬补助金人员进行审核后,按月向市财政部门申报市级应承担的补助资金。各县区财政部门先行垫付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市级补助资金在年终一次性下拨各县区。
第十三条 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符合条件人员的丧葬补助金通过经办银行划拨到申领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发放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废止。
附件:商洛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