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因解散、破产、重组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不再持续经营的纳税人,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二、办理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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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地点
可通过辽宁省税务局各县区局办税服务厅、辽宁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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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税务局网址:点此进入
四、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五、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辽宁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完成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后,可继续办理注销登记或清税申报等事宜。
8、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需要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9、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0、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前,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 60 日内,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需要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1、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 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12、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可以办理“抵缴欠税”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