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在海城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补领离婚证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证遗失、损毁或者原婚姻登记证有瑕疵的,可以向下列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1.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在本省的内地居民可以向本省任一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在本省或另一方常住户口在本省的现役军人,可以向本省任一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3.双方目前常住户口均不在本省的内地居民,原婚姻登记在本省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可以向本省任一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4.一方为本省内地居民,另一方为非内地居民,可以向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负责涉外国人、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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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方目前常住户口不在本省,另一方为非内地居民,或者双方为非内地居民,原婚姻登记在本省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负责涉外国人、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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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五、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温馨提醒:
我单位所受理的结婚、离婚登记业务,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户籍所在地,应为鞍山市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请携带好相关证件原件,所带证件以现场审核为准。
特别提醒: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请携带好相关证件共同到登记处提出申请。如有不明处,欢迎致电登记处,为您提供诚挚周到的解答。
地址:
海城市西柳镇东柳村71号 海城政务服务中心二楼E区 海城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联系电话:
0412-3309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