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可在受理窗口直接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
4.房屋买卖合同(可在受理窗口填写示范文本)。
5.税收完税证明(在受理窗口申请时缴纳)
【身份证明】相关事宜
转让方(卖方):
1.若卖方单身:
a.卖方未婚,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薄;
b.若卖方离婚未再结婚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或生效的离婚民事调解书或离婚民事判决书;
c.若卖方丧偶未再结婚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配偶死亡证明(若户口薄已注明丧偶,且户口簿时间在取得房屋时间前可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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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若卖方未成年,另需提供父母身份证、能证明监护关系的户口簿或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
2.若卖方已婚:
a.此房屋为婚内取得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b.此房屋为初婚前取得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登记申请审批表(未满法定结婚年龄取得的房屋不可提供);
c.此房屋为离婚后再结婚前取得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离婚证或生效的离婚民事调解书或离婚民事判决书;
d.此房屋为丧偶后再结婚前取得的,需提供户口簿、原配偶死亡证明(若户口薄已注明丧偶,且户口簿时间在取得房屋时间前可不提供)。
提示:
1.若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后离婚的,应先办理完离婚析产登记后,买卖双方再申请房屋过户。
2.若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后丧偶的,应先办理继承登记后,买卖双方再申请房屋过户。
受让方(买方):
1.若买方已婚,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若买方未婚,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薄;
3.若买方离婚,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或生效的离婚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
4.若买方丧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配偶死亡证明(户口薄已注明丧偶的可不提供)。
委托代办:需提供委托公证书、委托人身份证明(按照实际情况准备上述材料)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