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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关于实施职工补充工伤保险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22-10-27 08: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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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铁岭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为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工伤保险政策体系,促进多层次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充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财政差额拨款及自筹自支事业单位等组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办理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二、补充工伤保险的办理

  补充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参保缴费,用人单位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参加工伤保险人员信息核定其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缴费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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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按年度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保险费,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办理参保手续。

  三、补充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补充工伤保险费按每人每年55元的标准缴纳,并于每年3月底前一次性缴纳一个自然年度的补充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及时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的,欠缴期间不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欠缴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用人单位补缴欠费后,可享受除工亡补偿金以外的其他补充工伤保险待遇。

  四、补充工伤保险赔付标准

  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工亡)的,在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相关待遇的基础上,再由商业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补充工伤保险待遇。

  1、职工因工死亡的,由商业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工亡补偿金10万元。

  2、职工因工受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偿金,标准为:一级5万元,二级4.5万元,三级4万元,四级3万元,五级2万元,六级1.8万元,七级1.3万元,八级1万元,九级0.7万元,十级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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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工伤职工旧病复发,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提高的,每提高一个等级,由商业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偿金0.6万元。

  4、参保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商业保险公司给付护理补偿金。具体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万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2万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1万元。

  五、享受赔付条件

  工伤职工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

  2、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3、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或鉴定为需要生活护理的;

  4、参保单位无欠费情况。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对补充工伤保险费的运行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并根据补充工伤保险费的盈亏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七、保险人、投保人、工伤职工或受益人之间发生有关补充工伤保险争议时,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解,或者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八、本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九、本实施办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30日前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的,从2013年1月1日起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2013年6月30日后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首次缴费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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