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办理程序
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按照个人申请、居(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备案的程序进行,实行三级审批、适当形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一)申请。高龄津贴由申请人在符合发放年龄前两个月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并领取《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表》。未成立居委会的新建居民小区内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申请人须出具本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含集体户口)原件及复印件(三份),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三张),以及本人在审批机关指定银行开设的银行卡复印件(三份),并填写《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涉及低保、低收入身份界定的由街道(乡镇)负责核查。
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须提供本人的委托证明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三份)。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由居住地居(村)委会核查证明。
(二)审核。居(村)委会接到申请后,要入户调查核实,并采取适当形式公示7日,征求群众意见,于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将合格的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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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居(村)委会提交的材料后,要进行核实和信息录入,建立街道(乡镇)高龄老人信息数据库,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将《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表》(附件1)、《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明细表》(附件2)、《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汇总表》(附件3)及电子版上报区民政局。
各区民政局对上报的《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明细表》数据要与低保数据、死亡数据、户籍信息等进行比对后审批。
(三)发放。各区民政局应当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时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批时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表》审定后,应在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分别留存备案。
群众对已批准或已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人员持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民政部门举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书面答复举报者。反映情况属实的应由区民政部门予以纠正。
符合高龄津贴发放条件的人员经区民政部门核准后,自批准申请的次月,且符合条件起计发津贴。高龄津贴应采取社会化发放形式,按月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