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1)义务教育;
(2)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4)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5)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6)国家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待遇。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1)按照有关规定在居住地办理出入境证件;
(2)按照有关规定在居住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3)机动车登记;
(4)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5)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6)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7)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享受规定的优惠待遇;
(8)与居住证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适龄子女符合本省招生考试规定的,可以在居住地参加普通高级中学和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考试;
(9)国家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