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一)参保居民因病治疗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扣减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后按医院等级确定报销比例。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起付标准按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确定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100元;一级民营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和未定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和市外医疗机构700元。
2.扣减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后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90%;一级民营医疗机构80%;二级和未定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
(二)参保居民因病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三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下降10%。
(三)参保居民(7至65周岁)因外伤、中毒及后续治疗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同等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下降10%。
(四)一个自然年度累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特殊疾病、生育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全市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
(五)参保居民因急诊、抢救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六)参保居民因病住院(含二类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发生的乙类药品和部分支付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10%后,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