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1、《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
3、《鄂尔多斯市劳动和社保障局鄂尔多斯市财政关于调整工伤职工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52号
4、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内政发[2014]65号)
5、《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6、《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201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内医保字[2013]7号)
7、《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工伤职工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标准的通知》(鄂府办发[2011]95号)
二、受理科室:市社保局工伤生育保险中心
三、申请条件
1、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单位的参保职工,因工受伤经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工伤和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伤致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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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单位的参保职工,经法定机构鉴定患有职业病的;
四、支付项目及标准
支付项目:1、因工受伤的医疗费和医疗期内的伙食补助费;
2、工伤1-10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级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3、因工死亡待遇
支付标准:1、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工伤和外出医疗差旅费。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本人工资为基数)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
3、伤残津贴:1-4级伤残人员按月伤残津贴分别为(本人工资为基数)90%、85%、80%、75%。
4、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的伤残人员,其护理费标准分别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50%、40%、30%;
5、因工死亡待遇标准: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⑵因工死亡丧葬费: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⑶遗属抚恤金:
享受对象: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如下直系亲属: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②工亡职工的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③工亡职工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④工亡职工的子女未满18周岁的;⑤工亡职工父母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⑥工亡职工子女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孙女、外孙子、外孙女未满18周岁的;⑦工亡职工父母均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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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基数与标准:死者生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其配偶40%,其他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五、申请所需资料
1、报销工伤医药费: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医药费票据及明细、诊断书,老工伤个人提供本人鄂尔多斯市境内建设银行借记卡复印件,单位提供参保单位银行帐号和开户网点名称。
2、鉴定为1-10级伤残津贴: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2份)、死者的关系证明及收入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鄂尔多斯市人社局工伤科出具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审批表》。
六、受理窗口及经办流程等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受理窗口:康巴什新区鄂尔多斯市社会保障惠民服务中心一楼社保经办服务大厅3-4号窗口
联系电话:0477-8586592
经办流程:一次性待遇和医疗费:提交资料→前台审核→工伤登记→计算待遇并出具待遇支付凭证→领导审批→移送财务窗口支付(老工伤除外)。
按月发放待遇:提交资料→前台审核→计算待遇并出具待遇支付凭证→领导审批→移送财务直接打入待遇申领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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