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长春市202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进行调整的通知:
根据吉林省统计局发布的吉林省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信息显示,长春市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7134元。现对我市202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如下:
一、我市(含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公主岭市)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24284元。
二、铁路分中心及其下设分理处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标准按照沈阳铁路局统一标准执行。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27日
调整要求:
1.各缴存单位应以2021年度(自然年度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核定。
3.铁路分中心及其下设分理处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标准按照沈阳铁路局统一标准执行。
4.各缴存单位经办人应及时通过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或到辖区分中心、分理处综合窗口办理相关职工基数调整业务。已完成年审的单位进行缴存基数二次调整需到辖区分中心、分理处综合窗口进行办理。
自2016年2月21起,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目前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1.50%。
缴存基数下限:
2021年12月1日起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21〕69号),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长春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从1780元调整至1880元;
二、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公主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从1480元调整至1540元。
长春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上年工资总额÷12。
缴存单位应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工资总额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为依据,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