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制定的原则是什么?
根据中央要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要坚持国家顶层设计,各地区不能自行其是、搞变通。因此,《规定》严格对照国家和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一是明确医保制度框架;二是删除123号令对起付标准、缴费比例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后续改革预留政策空间。对于改革文件有明确标准、可以直接落地执行的,在《规定》中明确按国家、省文件执行,如个人账户的划入资金标准和管理;改革文件无明确标准的,《规定》不做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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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广州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规定有无变化?
有,新增以下规定:一是非广州市户籍的人员,在本市办理且在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持有人可按规定在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二是符合本市参保条件的退役士兵、刑满释放人员可以在当年度内中途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
3 哪些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广州职工医保?
就业地在本市(包括非广州户籍人员)或者户籍地在本市的法定劳动年龄内下列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本市职工医保:
1.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2.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3.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4.就业地或者居住地在本市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灵活就业港澳台居民。
4 未按规定参加或未按时缴纳,还能补缴职工医保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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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参加职工医保,或者未按时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可以进行补缴。从应当按照规定参保的次月、未按时缴费的次月起,用人单位在三个月内足额补缴应缴费用和滞纳金的,补缴医保费对应期间的职工医保统筹待遇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可以补付给参保职工;用人单位超过三个月足额补缴应缴费用和滞纳金的,职工医保统筹待遇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不予补付给参保职工。
用人单位按照上述规定补缴后,参保职工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以及对应月份的计入比例补计入资金,同时缴费年限可以累计。
用人单位超过三个月足额补缴的,《规定》增加了参保职工的医保个人账户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以及对应月份的计入比例补计入资金。最大限度地增加了参保人员的权益。
灵活就业人员和退休延缴人员个人未按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予补缴。
5 退休延缴人员的缴费方式有无变化?
《规定》增加了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的方式。
退休延缴人员可选择按月或者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按月缴费期间也可选择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