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扶助对象
(一)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或收养孩子、年满50周岁的农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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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上述规定年龄的,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奖励扶助对象按照《无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附件2)所规定的条件及程序进行认定:
(一)本人提出申请;
(二)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四)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公布,并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
(五)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并报省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奖励扶助对象资格注销
(一)奖励扶助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注销奖励扶助资格,停止发放奖励扶助金。
1、死亡的;
2、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3、户口迁出本地区的;
4、到国(境)外定居的;
5、再生育子女或再收养子女的。
(二)奖励扶助对象资格注销的程序
1、村(居)民委员会统计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汇总后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3、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后,报省、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注销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帐户,停止发放奖励扶助金。
奖励扶助金标准、资金来源及发放方式
(一)奖励扶助金标准。对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其亡故为止。本项奖励扶助金不影响奖励扶助对象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五保户”待遇等其他政策性优惠和补助。
(二)资金来源。奖励扶助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以县级财政为主。
(三)发放方式。建立县级奖励扶助资金专户,委托有关金融机构设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