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召开的两会期间,《关于加速药师法立法进程的议案》再一次被提出,引发了广大药师的共鸣。近年来,国家医改多个文件中陆续提到为患者提供药学服务。
继国家卫生健康委2018年印发《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后,2020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又印发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提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配备管理;强化药品合理使用;拓展药学服务范围;加强药学人才队伍建设;完善行业监管;强化组织实施等意见,每条意见均需要从业药师的积极参与。
但是,由于我国相关法律长期缺失,药师的责、权、利缺少法律的界定,这使得药师对老百姓安全用药的保障作用难以充分发挥,涉药安全事件屡有发生。所以,加快我国相关法律立法工作,在法律的框架内明确药师开展药学服务来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迫在眉睫。
事实上,对于《药师法》的呼吁在社会上由来已久。2016年之前,主要是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代表高声疾呼。之后,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医院系统的代表委员们开始呼吁《药师法》立法。同时2016年初,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中国医药商业协会联合召开研讨会针对当年准备提案的《中国药师立法迫在眉睫》及《药师的作用亟待发挥》进行专题研讨。2017年《药师法》立法工作进入高潮,来自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相关行业组织、医院系统的“两会”代表、委员纷纷给出建议。当年,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还曾经面向社会对《药师法(草案)》征求意见,不过,争议较大。
在2019和今年的“两会”上,来自制药企业的代表开始呼吁《药师法》立法。加之全国在一些医院系统开始推进药师药事服务费补偿试点,督促《药师法》立法的提案、议案人行业背景也与以前有所不同。相关提案内容包括推进药师服务能力建设、三级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合作开设药物治疗管理门诊、建立药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快《药师法》立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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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药师队伍又分为两个体系:一是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医疗机构体系内药师,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制度,并衍化出临床药师。二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执业药师体系,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两类药师队伍在管理主体、资格准入、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继续教育等诸多方面存在区别。这造成我国药师的执业水平和职业地位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也影响了我国《药师法》立法进程。
从整个过程来看,药品销售终端的直接利益相关者到药品生产端的间接利益相关者,都对《药师法》立法提出了提案议案,这意味着整体供应链上的从业者都认识到了药师的重要性,可能也预示着市场结构或将发生变化。
一些药品生产企业纷纷主动参与到药店的建设中,尤其是院外药店,这主要是为接纳处方外流进行市场布局,而能否接住处方,关键在于执业药师的素质;另一方面,药品零售企业面临执业药师配备和能力提升的压力,药品生产企业可以通过帮助药店提升执业药师能力和素质,从而促进客情的维护。
药品价格竞争渐趋残酷,药学服务能力的竞争将成为未来市场的主要方向。随着药品“零差价”、“两票制”的推进,药品市场利润的操控空间越来越小。尤其是药品集中采购向“4+7”模式演变,采购规模扩大,降价将成为必然趋势。这种情况下,药学服务能力这种软性的核心竞争力相比药品价格竞争这种以利润为代价的竞争更有优势,而这种市场竞争对象的改变,将直接影响未来药师职业的发展和市场结构。
在我国,药师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我国药师早期也以药品调配、医院制剂供应为主要职责。《药师暂行条例》中关于药师职责的规定主要为如何规范药师的调剂工作,这从侧面反映了当时的药师主要从事调剂工作,与现代药剂工作也较为接近。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制药工业较为薄弱,药品供应缺乏,无法满足民众对药品多样化与及时供应的需求,各大医院纷纷通过发展制剂室,来保证药品的供应。
第二阶段,建国初期我国虽然已有专家提出向临床药学方向发展的构想,但因受限未能得以落实。直到20世纪80年代,我国临床药学工作才得以起步与发展。1994年3月,人事部、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布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1995年7月,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了《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从此我国开始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1999年4月,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对原有考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明确执业药师、中药师统称为执业药师,标志着国家执业药师制度体系的基本确立。
第三阶段,2002年1月,原卫生部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颁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首次提出在我国现有医疗机构中建立临床药师制度,并从2006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临床药师培训试点工作。目前,我国部分医院的临床药师和社会药房的执业药师,其角色已逐渐向临床药学转变,以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事实上,有学者提出发展“全程化药学服务”的模式,但不可否认的,我国药学发展存在严重的地区差异、城乡差异、医院之间的差异、医院与社会药房之间的差异。加上由于传统的医疗工作中工作中医师占据主导地位,当药师对药学工作开始“干预”后,医师普遍认为自己的主导地位受到了挑战,可能存在不配合甚至干扰现象,另外由于一些药师基本上未直接接触患者,缺少面对患者的专业化素养,如基本没有考虑药物治疗结果、药动学中的药物剂量计算等,药师既往仅关注药品的惯性思维,使得其对接受新生的药学服务存在一定的排斥性,部分药师自身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得我国药师在整体上尚未能完全担当起用药安全的责任。
不得不提的是,在呼吁《药师法》出台的同时,药师团队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必须做到专业能力与法规要求相匹配。具体来说,药师需要从以下方面,不断加强和提升专业素养。
1、提高专业素质能力,重视药师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开展各种形式的药师用药知识、业务学习等相关讲座或培训活动,鼓励药师深入学习药学相关知识,提升药师专业素质和能力。建立业务考核奖惩指标。在培训的基础上,对药师专业素质和业务进行定期考核,对于业务能力不达标的药师进行科室绩效奖金的惩罚。加强和提高药师服务能力和意识修养。同时,加快临床药师的培养进程,使之更快具备丰富扎实的临床药物治疗知识,能为临床医生提供切实所需的用药建议和方案,而不是形同虚设地无法发挥干预医生用药的作用价值。
2、做好药物咨询,加强用药知识的传播。药师可以利用互联网+药学服务模式,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模式在为患者做好药物咨询的同时,加强对用药知识的宣传和传播。制作用药知识宣传单,宣传用药注意事项,比如小儿腹泻用药,在抗菌药、益生菌和吸附剂联用时,药品如何保存管理;哪些药物需要冰箱冷藏或冷冻;药品效期管理,过期药品不要使用等。更多地向患者讲解、传播用药的注意事项,禁忌证,配伍药物使用禁忌等等,提高患者自我合理用药的意识,彰显药师的用药价值。
3、鼓励药师走进社区。在国家大力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同时,药师也要加强药学专业技术服务下社区。国家在《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中强调“以签约服务为依托,拓展药学服务新领域”。要求加强医联体内各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对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延伸的处方进行审核,实现药学服务下沉。在健康中国倡导的促进合理用药环境下,重视慢病患者的健康教育,关注慢病患者的用药管理。医院要鼓励药师走进社区定期到社区进行免费用药咨询和义诊,尤其是慢病患者需要长期服用药物。对这类患者提供相关用药注意事项和建议,根据患者的实际病程进展,合理地调整用药方案,满足慢病患者的用药需求,发挥药学服务下药师能为患者制定个体化安全用药的作用价值。
4、加强新媒体对药师的宣传。酒香也怕巷子深,确实如此。药师的作用和价值不可否认,不仅圈内同行进行传播,更需要圈外媒体的宣传,潜移默化的加深并改变公众对药师的认识和职业价值的认可。中央电视台将推播的《命悬一线》,是我国第一部关注公众“安全用药,合理用药”的影视作品,讲述药剂师职业、对药品安全使用有技术的指导意义的大型科普纪录片;此外,央视社会与法频道《见证》栏目播出的四集纪录片《药案寻踪》,首次聚焦合理用药,从典型案例入手,形象地阐释了药师在医疗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目前已经有很多医院药剂科拍摄“药学微电影”作品,分享经典的用药案例,为公众提供更多获取正确用药知识的途径。
总而言之,如何真正从需求端释放药师服务,提升药学服务的存在价值,避免“重医轻药”,所以《药师法》的出台,在维护药师权益、监督药师执业行为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药师价值的发挥和认可,离不开国家的法律保障和媒体的支持。我国药师只有全方位地提升自己,拥有丰富扎实的专业素质,才能更好地发挥药师的职业价值。有利于患者乃至社会各界人士对药师的尊重和认可,能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和信任,使药师在促进合理用药方面能更好地发挥实用价值和作用,真正的做到“有为才有位”。